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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队转业、复员或退休
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
换领地方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办理指南
一、办理依据
1.四川省卫生厅、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、成都军区政治部干部部、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转发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总政治部干部部、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、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(川卫办〔2003〕118号);
2.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总参谋部军务部、总政治部干部部、总后勤部卫生部《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》(卫医疗〔2010〕169号)。
二、办理对象
2011年1月1日前,已经转业、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,尚未办理换领军地通用《医师资格证书》的医师。
三、准备材料
1.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《军队医师换领地方<医师资格证书>申请表》一式三份;
2.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(验原件留复印件,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,复印件须市州卫生局加盖鲜章);
3.原持有的军队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复印件一式三份;
4.由大军区级单位联(后)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《医师资格证书》介绍信;
5.转业、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;
6.原持有的军队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原件;
7.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(3张贴在申请表上,一张用回形针别在第一套材料上)。
8.属于认定的医师,还须提交以下资料:
(1)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(与资格证学历一致,市州卫生局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,收复印件);
(2)“医师”任职命令复印件一式两份(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鲜章)。
其中材料1、2、3一式三份,分别装订成3套。
四、办理流程
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换证材料要认真审核,确保材料真实。材料不齐或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。初审合格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。
五、办理时限
报省卫生厅同意后,送总后卫生部审核,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医师资格证书》。
六、其它
相关表格可在四川医学网(http://www.scyx.org.cn)下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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